關于納稅信用的六個常見誤區
發布時間:2023-01-29
一:所有企業都必須參加納稅信用評定
糾正:
納稅信用評價的適用范圍包括:
1. 已辦理稅務登記(含“三證合一、一照一碼”、臨時登記),從事生產、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獨立核算企業、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。
查賬征收是指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,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。
2.新設立企業、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企業、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參與納稅信用評價。
二:應納稅額越高,納稅信用等級越高
糾正:
納稅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涉稅申報信息、稅(費)款繳納信息、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、登記與賬簿信息、稅務檢查信息、納稅人歷史信用信息及外部信息等。只要企業認真履行納稅義務,無論企業規模大小、應納稅額的高低,都有評定優秀納稅信用等級的可能。
三:今年被評為D級納稅人,明年有機會重新評級為更高級別
糾正:
對于因評價指標得分評為D級的納稅人,次年由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整為評價時加扣11分,對于因直接判級評為D級的納稅人,維持D級評價保留2年、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。
四:新成立的企業當年沒有納稅信用等級
糾正:
新設立企業參與納稅信用評價,未發生《信用管理辦法》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適用M級。
五:企業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,所以不用參加年度納稅信用等級評定
糾正:
評定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企業參與納稅信用評定,得分70分以上且未發生《信用管理辦法》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適用M級。
六:企業發生失信行為導致信用扣分后,糾正失信行為也不能補救
糾正:
納稅人符合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)相關規定及附件2《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》所列條件的,可申請納稅信用修復,根據失信行為類型、糾正時間等進行修復加分或重新評級。